2023-06-28 08: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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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取得的相應使用許可中未確定頻率使用期限的,如頻率使用時間已超過10年并且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自《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延續手續。
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需要完成有關國內、國際協調或者履行國際規則規定程序的,進行協調以及履行程序的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許可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