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7 09: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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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無線對講機需要辦理什么手續及注意事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對講機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對講機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臺站審批手續,領取電臺執照。
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不需要領取電臺執照:公眾移動通信終端(手機)、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臺站(如遙控器、室內無線路由器等)、國家規定的其他無線電臺站。
一、申請設置、使用民用無線對講機的條件及辦理方式
(一)對講機目前分為公眾對講機和專業對講機,公眾對講機是指信息產業部〔2001〕869號文件規定的對講機,其技術規范附后,使用公眾無線電頻率,免繳頻率占用費。此外的對講機均屬專業對講機。凡購買專業對講機者均須辦理相關設臺手續。
(二)申請設置、使用民用專業無線對講機條件
1.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并具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具體可網上查證)
2.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設臺(站)單位或者個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三)、申請設置、使用民用專業無線對講機申報流程
1.辦理流程:
①設臺單位向市無線電管理處提出設臺申請—管理機構進行形式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②受理,管理機構進行實質審查—→③管理機構下發頻率預指配通知書—→④申請單位購置設備(所購設備具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準證),并按頻率預指配通知書要求設置電臺參數,填寫“國無管表2”、“國無管表4”—→⑤管理機構進行設備檢測—→⑥收取頻率占用費,核發電臺執照—→⑦申請者可使用對講機。
2.申請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明細:
(1)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必須包含以下內容:申請者所從事的主要業務情況介紹;申請設置對講機的目的和理由;通信對象和對講機使用區域;所需設備數量。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申請者資格證明(如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申請被無線電管理部門受理后,還必須填寫以下表格:
(3)《無線電臺(站)設置申請表》(06版國無管表2)
(4)《陸地移動電臺技術資料申報表》(06版國無管表4)
二、使用無線對講機注意事項
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必須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一)必須在指定的區域內使用,無特殊情況,不得攜帶到指定的區域外使用;
(二)嚴格按核準的無線電頻率、發射功率等技術參數進行工作,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
(三)嚴格遵守通紀通規,不得發射與工作無關的信號;
(四)遇到有害干擾要及時投訴;
(五)因設備損壞導致不能正常通信時,要立即關閉電臺,請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維修好后再使用;
(六)每年及時足額交納頻率占用費;
(七)主動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使用無線電對講機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時,增加、停用或者撤銷無線電對講機時,應當及時向原批準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九)無線電對講機頻率使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辦理續用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轉讓頻率。禁止出租或者變相出租頻率。
(十)無線電對講機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其臨時執照有效期不超過半年。執照有效期滿后仍需繼續使用的對講機,必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核發機構辦理執照更新手續。對講機停用或撤消時,設臺單位和個人應主動向原核發機構交回電臺執照,并報告其設備處理情況。
(十一)使用無線電對講機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三、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的處罰
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 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臺執照:
(一)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研制、生產、進口、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三)干擾無線電業務的;
(四)隨意變更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的;
(五)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的。
公眾對講機技術規范
工 作 頻 率(MHz)
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
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
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
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發射功率(EIRP):≤0.5W
頻率容限:≤±5ppm
雜散輻射:≤50uW
信道間隔:12.5kHz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須知
第一條 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頻率、頻段、功率等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研制、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實效發射實驗時,應當經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條 銷售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嚴重影響電磁環境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建立銷售登記制度,接受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具有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
第四條 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改變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的技術指標。
第五條 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含散件、組裝件),應當取得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并經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后,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已經設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檢測。
第七條 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對合法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